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在惠州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原则上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三)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专职研发人员比例应不少于40%。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五)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应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类等企业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七)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类等企业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八)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及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万元。
(九)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十)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市级工程中心。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度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指南执行。